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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濟醫院外科醫師李明哲說,未完成「腦死判定」,也可以做屍體器官捐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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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慈濟醫院規定,僅有完成「腦死判定」,才可以做屍體器官捐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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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捐贈協會、器捐登錄中心、衛生署、衛福部、所有器官勸募醫院,也均規定,僅有依「腦死判定準則」完成腦死判定,才可以做屍體器官捐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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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心跳器官捐贈,到2017年12月為止,尚未完成相關立法程序。仍屬非法之醫療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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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,台灣執行「無心跳器官捐贈」之案例數為零,顯見台灣的醫院均遵守法令之規定。
▲新聞日期:2014年11月20日
慈濟醫院外科醫師李明哲說〈影片1分10秒開始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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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部分腦死病患,因為創傷過於嚴重,導致在腦死判定過程中,可能導致病人立即死亡,這時候就不適合做腦死的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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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由醫師、家屬如果是創傷病人還必須有檢察官同意,我們來撤除病患的維生系統以後,讓病人的心跳停止跳動〈然後進行屍體器官捐贈〉。
筆者說明:
花蓮慈濟醫院,對「屍體器官捐贈」的相關規定
社會服務室、本室介紹、服務說明、社會福利
器官捐贈:認識器官捐贈、相關政策法規、常見問答集,提供器官捐贈線上簽卡、會刊線上瀏覽。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
註: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對屍體器官捐贈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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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的屍體器官捐贈就是,當一個人不幸腦死時,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,以無償方式,捐贈給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,。。讓死者能繼續貢獻社會。這是大愛的情操,更是尊重生命的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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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捐贈的種類:屍體器官捐贈:腦死病患無償捐贈給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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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屬同意捐贈器官後, 醫師仍會持續救治病人直到腦死判定完成,確認病人無法回復生命。
器官捐贈流程圖:

以上本篇內容結束,以下為筆者的補充說明:
現行法令:未完成「腦死判定」,不得做「屍體器官捐贈」
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第四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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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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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,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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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註:規定之程序即,腦死判定程序76.9.17、腦死判定準則93.8.9〉
筆者說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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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須經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 :表示「器官捐贈者」的死亡判定,比一般死者的死亡認定,更嚴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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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可以依腦死判定死亡:旨在增加器官捐贈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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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腦死判定準則:旨在保護器官捐贈者,防止道德危險。〈柯文哲:避免因為有人想要他們的器官而殺死病人。《民國97年〈2008年〉澄清醫護管理雜誌,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》〉
器官捐贈者的「死亡判定」,比一般「死亡認定」更嚴謹
對於器官捐贈者的死亡判定:
一定要有,高於一般死亡認定、類同於「腦死判定準則」的死亡判定標準,
以保護器官捐贈者,防止道德危險,向其遺愛人間的大愛精神致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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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器官移植條例,關於器官捐贈者的死亡判定,腦死只是其中一種,而非唯一的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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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若無,高於一般死亡認定、類同於「腦死判定準則」的死亡判定方式〈保護器官捐贈者,防止道德危險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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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僅能以「腦死判定準則」,做為器官捐贈者的死亡判定 方式。
應盡速制訂「腦死判定準則」 以外的「器官捐贈者」死亡判定標準
▲慈濟醫院外科醫師李明哲:這時候就不適合做腦死判定
▲慈濟醫院外科醫師李明哲:我們來撤除病患的維生系統
▲慈濟醫院外科醫師李明哲:讓病人的心跳停止跳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