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錸盛新聞網〉立法委員黃國昌於2018年3月21日於立院質詢,指出2015年3月,大創百貨被查獲進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,隱匿未報。同年11月5號,國貿局以台灣大創違反《貿易法》,予以停止輸入貨品6個月之處分。但明明是禁止進口處分期間,台灣大創百貨卻仍進口貨物申報重量確高達2000多公噸、319個貨櫃貨品。
對此,國貿局解釋依照《貿易法》第31條,經國貿局書面審查,認定大創百貨進口貨品是在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,故仍得辦理專案進口。
但在2015至2016年底間,遭國貿局裁罰禁止進口的18家廠商中,依貿易法第31條專案申請例外允許進口的次數,多是0或個位數,但大創百貨卻高達825次,其數量與非禁止期間根本沒什麼差別。國貿局明顯放水。
黃委員國昌:2015年,有一家日本在台灣的公司叫做「大創」,它進口了核災食品,台灣所有的消費者陷入恐慌,那時候,從經濟部國貿局、衛福部到各個地方政府雷厲風行地去查核災食品,
經濟部國貿局為了懲罰這家廠商不誠實地貼了偽造標籤,罰它六個月禁止貨物進口的處分,請問國貿局,為什麼在禁止進口期間,這家廠商沒有被處分到?
這是在你們禁止處分的期間,國貿局核准輸入許可證的件數資料,一個月內有102件、112件、82件、189件、331件,
你們一方面跟台灣社會說,這一家廠商太可惡了,我們禁止它輸入貨物六個月。另外一方面,你們一直在放行東西進來,請副局長向大家解釋國貿局在做什麼?
李副局長冠志(經濟部國貿局):我想請問,後面進口的也都是核災食品嗎?還是。。
黃委員國昌:我現在跟你討論的是,「違反貿易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,停止輸入貨物六個月的處分,請查照」,這是國貿局發出來的公文,
國貿局當初告訴台灣社會,這家廠商太可惡了,不可以再讓它進口貨物,結果這是你們放行的輸出入許可證件號。
我問關務署,為什麼這一家可惡的廠商進口核災食品,欺瞞了台灣的消費者,還可以讓他們有東西進來?它說很簡單,因為關務署的把關是看你們的輸出入許可證,結果你們的輸出入許可證一直放行他們的貨品進來,請問國貿局到底在幹什麼?
李副局長冠志:委員,針對這個案子,我們完整的了解後再跟您做回復。
黃委員國昌:你可以回去問問局裡的同仁,在我今天質詢以前,我調資料都不給我,這是什麼秘密啊?國貿局幫一個無良的日本廠商欺騙台灣的消費者,這是秘密嗎?
你可不可以回去瞭解,關於這些輸出入許可證,你們准許它進口了什麼貨品?憑什麼准許它進來?總共進口了幾個貨櫃?追究責任、徹查到底,可不可以承諾?
李副局長冠志:誠如剛才跟委員提的,我們必須瞭解它進口的。。我們回去做完整的瞭解,再跟您做一個報告。
主席:該給的相關資料就趕快給黃委員。
黃委員國昌:不好意思,我不是要為難主席,我要拜託主席可不可以押3天時間?因為我真的太痛苦了,每次跟他們要資料都一直拖,主席沒有宣告時間,他們就裝皮。
主席:3天的時間,有沒有辦法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在3天這麼短的時間。。
主席:一週可以嗎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用一週左右把這件事情做個完整的瞭解。
主席:好,一週。
黃委員國昌:到底進來了什麼?把清單列出來,不要再跟我說是秘密,太離譜了。
立法委員黃國昌於2018年4月11日再次質詢大創弊案,並公布幕後幫大創護航喬事之錄音檔,經濟部沈榮津部長承諾進行調查。
黃委員國昌:2015年日本大創公司用偽造的標示,從日本核災區進了大量貨物,裡面包括食品,當時的「國貿局 」做了一個禁止輸入貨物6個月的處分,但是我後來去調資料,我發現在禁止輸入許可的這6個月當中,日本的大創跟台灣的大創總共進口兩千多公噸的貨物。
請部長仔細看前面這個表,我在中間用紅框框起來的,是在禁止處分期間進來貨物的數量跟重量,禁止之前跟禁止之後沒有實際的差別,有禁止跟沒禁止一樣。
當時的馬政府好像很有魄力的表示:對於這種造成消費者恐慌,破壞台灣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,我們不能容忍。國貿局好像很有魄力做了這樣的處分,結果表面上是禁止,私底下卻用專案許可的方式放行大創這麼多貨物進來。部長覺得這樣的處分有意義嗎?
經濟部長沈榮津:有關這部分,是不是容我請李副局長來說明這整個過程?
黃委員國昌:我在財委會已經請教過副局長了,但是副局長給我的說明,我完全沒辦法接受!他說按照貿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是「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」,代表在2015年11月5日之前都成立的交易行為,還要查明屬實,
結果日本這家大創公司剛好就這麼特別,在禁止輸入期間,我剛才講的那兩千多公噸全部都是在交易日期之前成立交易行為,是這樣嗎?
而你們其他禁止輸入的許可,請部長看一下,廠商編號第8號是大創,專案許可825件,其他有受到這種禁止許可的公司,有例外在交易行為之前的不是0件就是個位數,最多也是14件、17件,而大創有800多件。
請問國貿局是怎麼審查的?這個問題我問了很久,經濟部對外的新聞稿說這件事情還要調查,暫不回應。部長,現在調查的結果是什麼?你們的回應是什麼?
經濟部長沈榮津:我是不是先請我們副局長說明?
李副局長冠志(經濟部國貿局):第一點,在貿易局的處分上,廠商合法的出進口權益我們必須要確保,剛才委員也提到了,我們在做處分之前,如果查明屬實的交易,我們還是會基於。。
黃委員國昌:你們有查明屬實嗎?
李副局長冠志:第二點,之前也提到過,我們在查證的過程當中,我們是用書面的審查。。
黃委員國昌:這樣叫查明屬實嗎?光從數量上的差別來看,其他的都是0件要不然就是個位數,這一家卻有八百多批,你們說是查明屬實?
李副局長冠志:第一點,這整個審查是用書面審查的方式,廠商在申請的時候。。
黃委員國昌:所以訂單上的日期怎麼押,你們就怎麼相信嘛!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也請他們要表明這是一個確實的資訊,我們有再三提醒,廠商必須要針對。。
黃委員國昌:我問部長一個最關鍵的問題,你們前部長鄧振中,也是現在的政務委員,何時要出來回應?他是否認識日本大創的董事長、跟他見幾次面、談了什麼事情、幫他喬了多少事情?鄧振中何時要出來回應?還是你也管不到他?
部長說要回去調查,結果調查又派你們的副局長,講一模一樣的官話,數字上這樣的差別,部長看得下去?
我前兩天的記者會已經直接秀出來了,日本大創和台灣大創找人來喬,自己內部的 e-mail 都講了,他們有很多貨該怎麼辦?訂單都在11月5日「之後」,該怎麼處理?都處理好了!如果都沒有處理好,怎麼會有兩千多噸東西進來?
部長現在要進行什麼調查,國貿局副局長這樣的解釋,你聽得下去嗎?把大家都當笨蛋嗎?
經濟部長沈榮津:我看還是請李副局長再說明一下,我來了解清楚。
李副局長冠志:剛才要說明的第二點,大創本身經營的業態是非常多元的生活百貨,所以在填報這些相關資訊時,它的品項非常多,我們也會基於事實的需要,他們就一項一項填寫。所以如果從純粹的。。
黃委員國昌:我直接問,所謂的書面審查就是,只要你們看到訂單日期是11月5日之前就過了,書面形式審查的意義是這樣嘛!
李副局長冠志:是,廠商必須要。。
黃委員國昌:但是依法要求的不是要查明屬實嗎?
李副局長冠志:是。
黃委員國昌:你們真的有查明屬實嗎?
李副局長冠志:廠商必須切結他們的資訊是正確的,我們也會跟他們提醒,如果提供不實的資訊,我們在這個情況之下,將會移送相關單位追查。
黃委員國昌:你們現在採取什麼具體的作為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也在相關的。。
黃委員國昌:什麼時候採取什麼具體的相關作為?
李副局長冠志:貿易局本身對這個資訊的掌握,就目前的情況看是正確的,如果有一些新事證的發現,我們也歡迎提供給我們,我們會再做進一步了解。
黃委員國昌:請部長聽錄音帶。(播放錄音)
黃委員國昌:錄音帶中提到「是我出面講的才有」,從前面我所秀的所有證據,到現在你們國貿局還說書面資料看一看都沒有問題,可是我們在錄音帶聽到「是我出面講的才有」。
我知道這不是部長任內發生的事情,我也沒有意思要追究你的責任,但問題是你們的前部長鄧振中何時要站出來給大家一個交代?現在他憑恃著是政務委員不用來這邊備詢,所以躲起來嗎?這件事情,部長要怎麼處理,還是雙手一攤,你也沒有辦法?
經濟部長沈榮津:關於這個部分,我向委員報告,我是今天第一次聽到。。
黃委員國昌:沒關係,部長能不能承諾這件事情調查到底?
經濟部長沈榮津:對啊!我調查到底,沒問題。
黃委員國昌:何時給大家一個交代?
經濟部長沈榮津:我看因為這個案子多,大概給我兩個禮拜。。
黃委員國昌:我現在可以告訴部長,鄧振中幫日本大創喬的不是只有這一件,我今天敢在這邊講這樣的話,我負責,我接下來的書面資料、接下來的錄音帶陸續都會丟出來。
經濟部長沈榮津:向委員報告,給我兩個禮拜的時間,我來了解一下,好不好?
黃委員國昌:OK,謝謝。
經濟部長沈榮津:謝謝委員。
台灣大創終於承認偽造文書,並已移送檢調偵辦。立法委員黃國昌2018年4月30日於立法院質詢質詢經濟部長沈榮津,關於台灣大創弊案,除移送檢調以外,對於台灣大創違反貿易法第十七條,何時依據貿易法第二十八條做出處分?
並質詢經濟部長沈榮津,問鄧振中跟日本大創董事長見了幾次面?「喬」了什麼事情?
黃委員國昌:之前我在這裡質詢過部長關於大創的事情,2015年隱匿它的標示,違法進口日本核災食品,我們的經濟部國貿局好像很有魄力,禁止輸入處分六個月,結果一直用專案許可方式讓他們進口二千多公噸的貨物。
我提出這項質疑時,已經完全把資料調齊,我甚至就秀給部長看,讓部長看你們的專案許可,有禁止跟沒禁止一樣,看實際的數量就可以知道。
其他的廠商被禁止輸入處分的,即使有專案許可,都是個位數;只有大創這麼特別,有825件。
我當初提出這個檢舉,結果經濟部官員還對媒體放話,駁斥我,說我是胡說八道!現在大創自己承認偽造文書,經濟部要不要先道歉?
沈部長榮津(經濟部):這部分我請我們的同仁說明。
黃委員國昌:部長,對不起!請你以部長的高度跟我說明,經濟部要不要道歉?
沈部長榮津:因為當初我不曉得是哪一位同仁說委員胡說八道,這部分我會來追究!
黃委員國昌:你會追究?
沈部長榮津:對,我來追究。
黃委員國昌:好,我現在說明,首先,我站在質詢台上提到的每個案子,我的個性是資料還沒蒐集完成,手上沒有事證以前,不會公開講話!我第一時間講的時候就給你們時間回去查,結果查了半天還發新聞稿說我胡說八道!現在是誰在胡說八道?大創在上星期承認偽造文書,現在經濟部打算怎麼辦?
沈部長榮津:貿易局已經把這個案子移送法辦。
黃委員國昌:移送法辦就算了嗎?
沈部長榮津:因為。。
黃委員國昌:你答應我的調查報告什麼時候要出來?上次在備詢台上你答應我,經濟部將於兩星期內針對本事件提供清楚的調查報告。這份報告什麼時候可以交出來?你們經濟部的調查報告我一定詳細拜讀,部長是否有追查到底的決心還是繼續包庇?我說過,這不是部長任內發生的事情。
沈部長榮津:我知道。
黃委員國昌:但是,前經濟部部長鄧振中現在也還在內閣裡面擔任政務委員,從我第一天質詢這件事情開始,我就不斷地在問,鄧振中什麼時候要出來面對?今天他憑著是政務委員,不用到委員會來接受質詢,就可以一直躲嗎?事情這麼嚴重,但鄧振中卻要繼續躲,沒關係啊!我現在就問你,經濟部除了移送法辦,打算還要怎麼辦?只有移送法辦嗎?
沈部長榮津:這部分我是請楊局長直接跟委員報告,而他的回報是都有向委員報告。
黃委員國昌:對呀!但他來了之後就隨便講一些官話,你認為這樣就是有報告,但我要的是正式的調查報告,我現在逐件來跟你說。。
沈部長榮津:好,沒有問題,這部分我應該會請國貿局向委員提出完整的報告。
黃委員國昌:何時提出詳細、完整的報告?
沈部長榮津:兩個禮拜。
黃委員國昌:又要再兩個禮拜?所以兩個禮拜再兩個禮拜?
沈部長榮津:一個禮拜好了。
黃委員國昌:一個禮拜之內,可以嗎?
沈部長榮津:可以。
黃委員國昌:好,再來,依照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,使用不實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,這是要處罰的,現在我在追究的是,經濟部的官員,乃至於鄧振中,跟日本大創談了什麼事情、「喬」了什麼事情、做了多少勾當,我一定追下去,
但是我現在先針對日本大創公司使用不實的資料,而他們也已經明確承認了,依照貿易法第二十八條,請問現在經濟部是打算要警告、處罰鍰、停止輸出入貨品一定時間還是情節重大者,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?你們要採取什麼處分?
沈部長榮津:這部分本人請李副局長代為說明。
李副局長冠志(國貿局):主席、各位委員。目前整個案子我們已經準備完整的資料提供給相關的檢調單位。
黃委員國昌:移送檢調歸移送檢調,就讓檢調去偵辦,行政上貿易法有你們的權責,現在它提出虛偽不實的資料,欺騙我們台灣的消費者,這已經是確定的事實,而它也公開承認了,我現在要問經濟部國貿局,針對情節這麼重大的事情,經濟部國貿局打算什麼時候要採取相關的處分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也會依據檢調單位調查的。。
黃委員國昌:等一下!檢調歸檢調,檢調是刑事責任,你們為什麼永遠喜歡把行政責任的追究躲藏在刑事責任的後面?刑事責任如果要花5年才判刑確定,則按貿易法的規定,國貿局本來就要予以裁罰,所以按照貿易法第二十八條,你們要給它什麼處分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必須看到一些相關的比例原則,以之來做一個適合的處分。
黃委員國昌:好,按照相關的比例原則,今天日本大創提出偽造的文件,欺騙台灣的消費者,情節是否重大?
李副局長冠志:它申請的800多件當中,其實不是所有的文件都是被核准的,國貿局過去在審核這些文件的程序當中,也有依據我們的職權駁回他們有相當數量的申請案件。
黃委員國昌:過去你們怎麼搞的,我們再來慢慢追究責任,現在我問你的只有一件很清楚的事情,大創事後做的已經是一個明顯的違法行為,按照它現在所發布的聲明,先不管是不是有避重就輕,但最起碼承認了一件事情,即它當初提出的東西的確是假的。
既然是假的,依照貿易第十七條的規定,你們要處以第二十八條的罰責,對此,經濟部國貿局表示,會移送檢調去辦,但是經濟部國貿局在法定職掌當中,依貿易法應該要科處的行政處分,請問你們打算如何處理?
李副局長冠志:目前所有800多件的核准案件中,到底有多少是如大創說的,資料登載的內容、交易日期是不一致的,這些目前我們還在了解當中。
黃委員國昌:何時會了解完畢?
李副局長冠志: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之內。。
黃委員國昌:最短的時間是多久?這個事情我不是第一次質詢,如果我今天第一次質詢,我這樣子逼你是我不對,我從3月就在財政委員會跟你們講了。我在財委會跟你們講完後,結果你們應對的方式是什麼?對外發新聞稿,對媒體放話說是黃國昌胡說八道,我有胡說八道嗎?
李副局長冠志:報告委員,貿易局沒有這樣做,請委員諒解啦!
黃委員國昌:沒有關係嘛!從3月底到現在已經4月30日,你跟我說你現在才要瞭解、才要調查,拖太久了吧!是怎麼樣?之前想要先包庇、用混的,後來發現紙包不住火,現在才要開始調查?
李副局長冠志:不是,也跟委員回報,我們從一開始跟委員所提出的說明,就是依據大創公司提供出來切結過的文件來做一個。。
黃委員國昌:我先問你,貿易法裡面規定要查核屬實,你們貿易局怎麼查核屬實?你們最後回復我說,你們按照文件形式上去做判斷。我先不講國貿局裡面有沒有官員跟大創勾結,這件事情一定會追查下去!
我就光講,在貿易法裡面你們該盡的責任就沒有盡到嘛!現在部長跟我講一個禮拜內要給我調查報告,我進一步請教,按照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,國貿局什麼時候要裁罰?這種提供不實文件欺瞞台灣社會大眾的企業,可以不撤銷他們的進出口廠商許可嗎?國貿局還要再包庇下去嗎?這個事情會不會太可笑啊!
李副局長冠志:跟委員報告,貿易局並沒有在包庇這件事情。
黃委員國昌:好啊!什麼時候會做處分?按照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,你是打算高高舉起、輕輕放下,給他們一個警告,處3萬元的罰鍰,還是你認為情節重大,要撤銷他們的進出口廠商登記?
李副局長冠志:所以跟委員報告,我們必須依據實際上掌握的事證調查。。
黃委員國昌:好,什麼時候會做處分出來?
李副局長冠志:容我回去瞭解整個調查的進度後,我們再跟委員做一個回復。
黃委員國昌:這個事情我不是第一天跟國貿局講,我也不是今天第一次站在這邊質詢。我最後提醒部長,一個禮拜內交出來的調查報告,請針對這三個問題具體回答。
第一個,有沒有人授意指導?第二個,禁止輸入期間,國貿局官員有沒有跟大創的人會商要如何處理禁止處分?第三個,鄧振中跟日本大創董事長見了幾次面?「喬」了什麼事情?請在一個禮拜之內的調查報告中說明清楚,謝謝。
沈部長榮津:好,謝謝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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